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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1:05:02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项目建议,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或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审查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行业环境保护;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发布重点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6、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全市生态农业建设。
7、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考核等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10、负责对八步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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