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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8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6:49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报送设施、贮存场地等验收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资料;
  2、申请人提交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3、提供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以及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二)审核阶段
  1、环保部门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作出审批决定。
(三)结果送达阶段
  环保部门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查询:可到贺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查询(电话:51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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