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7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6:04
7、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阶段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危险废物经营申请表(2份);
(3)提供本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阶段
环保部门受理、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三)结果送达阶段
环保部门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的查询:可到贺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查询(电话:51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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