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5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3:56
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1、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
2、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在检修期间。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提出减轻污染的措施;
(二)审核阶段
环保部门就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结果送达阶段
环保部门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行政许可不收费,但对超标排放的气体要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的查询:可到贺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查询(电话:51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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