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3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1:34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阶段
1、建设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及管理制度;
2、提交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编制质量要求、费用按桂价费字[2002]392号《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3、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二)审核阶段
1、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组(专家验收组由专家、项目单位代表、项目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环保设施验收意见;
2、根据专家验收组的验收意见,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由我局批准同意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结果送达阶段
环保部门将验收意见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的查询:可到贺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查询(电话:51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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