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9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7:44
9、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污染物排放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生产工艺及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所在区域有环境容量;
5、符合申请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阶段: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审核阶段:
3、结果送达阶段: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查询:可到贺州市环境监察科(环境监察支队)查询(电话:512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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