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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0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8 10:58:47
10原料用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贺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原料用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名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阶段:企业提出申请,并呈报进口废物申请书及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一式3份)。
  2、审核阶段: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属国家直接审批的进口废物由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3、结果送达阶段
  环保部门将初审意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查,自治区环保局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结果查询。可到贺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查询(电话:513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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