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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午间、夜间施工的批准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10 17:24:47
项目名称
建筑工地午间、夜间施工的批准
()设立依据名称及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十届第78号)第二十条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申请;2、受理;3、出具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
承诺时限(工作日)
大于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申报条件和材料
1
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2
施工单位应在申请连续作业前5天以前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抢险、
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
3
申报取得环保部门证明后,须提前2天公告周围居民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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