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减缴、免缴和缓缴的批准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10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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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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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的减缴、免缴和缓缴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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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名称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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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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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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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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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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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
(一)排污费的减、免缴:
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到不可抗拒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
内;
申请内容为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
(二)排污费的缓缴:
申请时限为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
申请内容为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
2、核实阶段
3、批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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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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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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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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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费的减、免缴: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
决定。
(二)排污费的缓缴: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
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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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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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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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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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条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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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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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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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
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
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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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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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属1范围内的法人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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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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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数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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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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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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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二)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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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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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1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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