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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10 17:28:16
项目名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设立依据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二)项目类别)
非行政审批项目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办理程序
1、申请阶段
(1)排污者于每年元月15日前到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领取并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当年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如污染源监测报告、用水、燃
料检测复印件等);
(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等需要作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的,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
登记表》;新、扩、改建和技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2、审核阶段
(1)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
更申报登记表》等进行审核。
3、核定结果通知
(1)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结果
通知书》。
(2)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
承诺时限(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但经核定的结果作为征收排污费的重要依据。
 
1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噪声污染以及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⑴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
⑵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⑶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⑷燃料检测单原件或复印件;
⑸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⑹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⑺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3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⑴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
⑵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⑶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⑷燃料检测单原件或复印件;(使用燃煤、燃油的小型企业)
⑸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⑹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⑺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⑻近期缴纳排污费发票复印件。
4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⑴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⑵建规委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填报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⑴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
⑵出水质、水量监测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⑶当年新增出水口情况说明;
⑷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申报表需附的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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