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环保局
2008-6-20 9:23:41
文件名称:贺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文 号:贺 环 字〔2008〕7 号
发文日期: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实施日期:二○○八年七月一日
贺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起草部门: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 州市 经 济 委 员 会
贺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由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文件报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要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本办法附件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区)、平桂管理区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县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八步区、平桂管理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本办法附件之外及其他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县域内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政道路工程、乡村道路项目。
(三)县域内的旅业(酒店、宾馆、招待所、旅馆等)、餐饮、娱乐、洗车、汽车及摩托车维修、美容美发、沐浴业、废品收购站、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县环境保护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中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中未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请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后确定。
第十二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环境保护局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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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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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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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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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水利:
农业
林业
畜牧养殖
水库
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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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亩以上土地开发种植及农业转基因和物种引进项目。
2万亩以上商品(原料)林基地和1万亩以上森林采伐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含养殖场、养殖区及牲畜放养)。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
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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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源:
风电站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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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项目。
跨县、区的110千伏以下(不含110千伏)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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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
公路
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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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或长度50公里以下(不含50公里)二级公路。
内河航运:500吨级以下(不含500吨级)泊位和码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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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材料:
黄金采选
金属及非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其他
建材及非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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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
所有电镀项目。
属于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项目(不含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水泥粉磨、预拌混凝土项目;石墨及其它碳素制品制造或再生项目;电石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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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电子:
机械
电子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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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镀、喷漆工艺的通用或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项目。
彩管、集成电路生产、印刷电路板、电池生产、荧光粉、贵金属粉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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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组装和装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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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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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肥料制造;化学燃料、染料、颜料油墨、化学助剂、试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项目;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合成材料及其它高分子材料、人造纤维、合成纤维、专用化学品、生物化工、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农药制剂分装、复配项目;化学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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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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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中成药制造、中草药浸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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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单纯药品分装、复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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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轻工:
造纸
农副产品、食品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橡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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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万吨以上(低于此规模禁止建设)废纸造纸、纸浆(含商品浆)造纸、有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项目。
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或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或有萃取工艺)的植物油加工项目;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水产品加工、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加工项目。
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项目。
轮胎制造项目。
人造板湿法制造、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干法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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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纺织化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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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有洗毛、染整、印染、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等的纺织品制造项目;有毛皮鞣制的皮革、毛皮制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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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建:
自来水
城市交通
城市基础设施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污水集中处理
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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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长度300米以下(不含300米)跨江河(非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煤气生产项目;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项目。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不含垃圾焚烧项目)。
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
县域内投资7千万以上房地产(包括市场综合开发项目)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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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事业及服务业:
卫生
文化
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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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张病床以上(含300张病床)至800张病床以下的医院项目,专科防治站(所)、床位700张及以上疗养院,疾病控制中心项目。
影视基地、影视拍摄及大型实景演出、胶片洗印厂、狩猎场、赛车场项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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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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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制糖、造纸、酒精、淀粉、化工、水泥、染料、电石、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涉及县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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